案情摘要:2021年12月6日漢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陜西省能源質量監督檢驗所送來漢濱區余某煤廠生產的蜂窩煤不合格的檢驗報告。并于當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開始從事蜂窩煤加工銷售,未辦理營業執照。原煤在某煤炭經營部購進,并附有檢測報告。為確認原煤質量,在執法人員監督下將存放在經營場所的原煤隨機抽樣,檢測結果合格。當事人生產蜂窩煤的工藝流程是原煤加水、泥土和少量的石炭渣,主要銷售周邊村民,平均每天能生產200塊,售價0.3元/塊,未開具銷售票據,未建立銷售臺賬。當事人2021年11月17日生產的涉案蜂窩煤經陜西省能源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抽樣基數為200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無照無證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及無照經營的行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