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檢測是快速發現病毒感染者、有效切斷傳播途徑的關鍵手段。尤其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多輪大規模人群核酸篩查,可以更迅速發現潛在病例,查明并鎖定風險區域和重點人群,及時采取針對性管控措施。
那么,如果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會有什么樣的后果?
“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檢驗、采集樣本措施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說。
邱昭繼給記者講述了發生在濱州市鄒平市的一個案例:鄒平市公安局黃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某小區有人不配合做核酸檢測。據調查,小區居民何某某自2022年3月9日回到鄒平家中后,一直在家自行隔離且未進行核酸檢測,并辯稱不知道需要做核酸檢測的規定。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邱昭繼分析,濱州市鄒平市組織的核酸檢測屬于政府為預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一項措施,何某某有義務按照要求參加核酸檢測。而何某某拒不配合做核酸檢測的行為正是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由于該行為情節特別輕微并且何某某積極認錯,公安機關對何某某不予處罰,只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邱昭繼說。
此案最終經公安機關對何某某進行批評教育,何某某認識到自己已違反疫情防控管理相關規定,積極認錯并書寫認錯書,保證按照規定參加每日核酸檢測。公安機關對何某某依法出具《公安告知書》,并聯系社區,告知其核酸檢測時間及地點。
需要提醒公眾的是,在進行核酸樣本采集時,要嚴格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積極落實掃碼、測溫、戴口罩等防護措施,應在工作人員準備采樣時取下口罩,采樣后立即戴好口罩離開;保持社交距離,嚴格落實一米線要求,不扎堆,不聚集;采樣時,盡量放松、不要緊張,減少吞咽和清嗓子動作;為避免影響檢測結果,采樣前30分鐘不吸煙、不喝酒、不嚼口香糖,盡量不喝水;48小時內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員不能進行核酸采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