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楊珊珊)1月25日,寧陜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敲響了寧陜法院適用《民法典》 “第一槌”。
2009年趙某以孩子生病為由向楊某借款5萬元,借款時雙方只在借條上注明借款數額、借款人和借款時間。2015年趙某自愿向楊某支付利息5000元,2016年又向楊某支付利息3000元,此后趙某一直未向楊某償還借款。后經楊某多次催要未果,楊某于2021年1月12日訴至寧陜法院,請求判決趙某償還借款5萬元并按照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寧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楊某主張趙某欠其5萬元借款未償還的事實,有楊某當庭提交趙某出具的借條為證,而趙某雖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但其在電話中承認借款的事實和金額,對楊某的主張也無異議。因此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趙某應負相應的償還民事責任。而對楊某主張的利息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視為沒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币虼,對楊某主張要求趙某按照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寧陜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應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5萬元,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的審結標志著寧陜法院民事審判工作邁入了實踐民法典的新階段。下一步,寧陜法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動民法典在司法實踐中落地生根,努力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