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態旅游促進條例
(2024年8月21日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五屆] 第二十一號
《安康市生態旅游促進條例》已于2024年8月21日經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3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引領與產業發展
第三章 政府扶持與市場促進
第四章 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生態旅游資源,促進本市生態旅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陜西省旅游條例》和《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生態旅游的規劃、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促進生態旅游發展涉及濕地、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區域的,從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旅游是以可持續發展為理念,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為原則,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和與之共生的人文生態,開展生態體驗、生態認知、生態教育并獲得身心愉悅的旅游方式。
第四條 生態旅游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突出特色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市場主導、公眾參與、行業自律的發展機制,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旅游的組織和領導,將生態旅游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綜合協調機制和考核激勵機制,促進生態旅游與相關產業相互融合、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旅游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體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態旅游發展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生態旅游發展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態旅游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發展生態旅游時,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主體責任,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維護秦嶺巴山地區、漢江流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旅游高質量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生態旅游項目,應當保護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證資源可持續利用;利用歷史文化資源以及其他人文資源開發生態旅游項目,應當尊重當地傳統文化,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古跡、文化遺產、野生動植物、地質遺跡等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庫,協調生態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八條 鼓勵科學合理利用秦嶺、巴山、漢水和富硒等生態資源優勢、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優勢,建立多層次旅游產品體系,培育生態旅游品牌,提高生態旅游品質。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機制,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生態旅游產業建設、經營和服務,共享生態旅游高質量發展成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旅游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生態旅游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促進生態旅游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領與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省旅游發展規劃等,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旅游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跨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其生態旅游資源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統一的生態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生態旅游發展規劃,對生態旅游發展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及時調整和修編規劃的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對不符合生態旅游發展規劃、與生態旅游環境不相協調的建筑和設施等,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推動生態旅游區建設,開發觀光、休閑、度假、康養等旅游產品,促進生態旅游與文化、工業、農業、商業、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融合發展,構建地方特色生態旅游產業體系。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特色地域文化挖掘、開發和研究,鼓勵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動和文化創意產品進景區、度假區,豐富生態旅游文化內涵,打造特色文化旅游產業集群。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托特色優勢生態資源,培育森林康養、中醫藥保健、富硒綠色食品養生、旅居度假、運動休閑等旅游業態,開發康養旅游產品。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利用,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村風貌以及人文遺跡、民俗風情等旅游資源,培育共享生態農莊、特色民宿、休閑采摘、農事體驗等業態,促進生態旅游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托河湖等水生態資源,依法開發親水旅游項目和產品。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依托生態旅游資源優勢,開發生態體驗、生態教育、生態認知等研學旅游產品,培育研學旅游實踐教育基地,支持學校規范組織學生開展研學旅游活動。
第三章 政府扶持與市場促進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生態旅游發展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將生態旅游發展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生態旅游發展用地需求,統籌布局生態旅游業發展用地,保障生態旅游項目用地。
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廢棄礦山等開發生態旅游項目。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生態旅游人才培養、引進和獎勵機制,促進生態旅游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旅游企業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合作,建設生態旅游人才培訓基地,開展生態旅游管理人員、導游、講解員以及相關服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生態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旅游產品市場開發、推廣、營銷等活動提供平臺支持。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生態旅游經營者參加推介會、博覽會等活動,宣傳、推介本地生態旅游產品和生態旅游形象。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為生態旅游電子商務提供公共服務,推動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智慧旅游。
鼓勵旅游市場主體建設和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發、使用網絡信息查詢、預訂、支付、評價、投訴等功能,提升生態旅游信息化服務水平。
鼓勵旅游市場主體運用數字化交互技術等新技術,創新生態旅游產品展現形式,在豐富旅游體驗的同時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依法通過資源整合、改革重組、收購兼并等方式投資生態旅游產業,促進旅游投資主體多元化。
支持旅游企業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引導旅游企業向專業、精品、特色、創新方向發展,形成各類旅游企業協調發展的格局。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旅游發展規劃,建設漢江親水長廊、沿江環湖生態旅游精品線路、秦巴生態旅游廊道等,加強與毗鄰地區合作,促進生態旅游聯動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研發具有地域特色的漢江石、毛絨玩具、安康絲綢等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安康富硒茶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豐富旅游消費市場。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傳統文化和生態旅游資源,舉辦“中國安康漢江龍舟節”等特色活動,培育特色生態旅游品牌。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安康特色美食制作技藝,開發具有安康特色的餐飲項目,扶持特色餐飲品牌,建立本地特色美食品牌推薦名錄,鼓勵和支持各類餐飲業態與生態旅游融合發展。
第四章 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連接景區、旅游區、旅游村鎮的道路、停車場等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在中心城市、縣城、旅游重點城鎮建立旅游服務中心,形成市、縣、景區三級旅游服務集散體系。
旅游景區、交通樞紐、旅游者相對集中的場所應當完善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加強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醫療救治設施、旅游廁所等建設。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生態旅游標準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企業依法制定生態旅游標準,運用標準化、規范化方式促進生態旅游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游志愿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旅游志愿服務活動,在信息咨詢、文明旅游引導、游覽講解和旅游應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旅游主管部門牽頭,市場監管、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參與的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旅游投訴統一受理、執法信息共享等綜合監管機制,統籌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各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開展日常檢查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查處旅游投訴糾紛和旅游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機制,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建立旅游景區突發事件、旅游高峰期應對處置機制和旅游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強化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旅游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旅游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點景區應當按照相關部門要求配備專業醫療和救援隊伍。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救援。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游市場主體和旅游從業人員的信用狀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措施。
第三十五條 支持旅游行業組織發揮行業監督作用,促進規范旅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第三十六條 旅游者進入旅游目的地,應當遵守安全、環保、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明旅游公約,保護生態旅游資源,愛護旅游服務設施,自覺維護良好的旅游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