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提出的“六大保護”中,家庭保護仍然處于首位,其中明確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十項監護職責,如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關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等,同時也規定了十一項禁止行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違法處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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