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康市組織市監察、人社等部門對2015年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作了檢查,保障了干部職工的正當權益,促進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面貫徹落實。
2015年市審計局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市本級各單位在職工應休未休的補償性工資報酬發放上,未嚴格按照人社部門下發的相關規定執行,發放行為未經審批,部分單位未按規定兌付職工應休未休的補償性工資報酬。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為切實維護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進一步規范財經秩序,審計建議人社部門梳理歸并近年來中省出臺的一系列落實職工帶薪休假的政策規定,聯合監察、財政部門制定應休未休公休假(或未休滿)的工資制度,并對干部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
本次檢查,要求各單位認真分析,總結評估2015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報送2016年職工帶薪休假備案。對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不好和上報情況不及時的單位,將在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