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
明星代言須使用過相關商品
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范,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并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未經同意向手機發送廣告
針對廣告短信、垃圾郵件滿天飛等讓人不堪其擾的現象,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專條加以規范。
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
為斬斷垃圾短信、郵件的傳輸渠道,草案還要求,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臺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擬修法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出更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不得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明確界定什么是虛假廣告
草案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四種具體情形。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給保健食品、醫療等廣告“劃紅線”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醫療廣告準則,要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草案還禁止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的其他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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