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密法》第十條規定,關于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除國防方面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外,均由國家保密局分別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中央各機關規定的保密范圍,都是《保密法》對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化,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效力。其他機關、單位只能嚴格依照有關《保密范圍》“對號入座”,確定密級,不能層層制定《保密范圍》。qUW安康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