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密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依法定密工作中使用的程序,一般有以下幾項:
(1)按照《保密范圍》的規定,采用“對號入座”的辦法,對本機關、本單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
(2)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根據《保密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確定。
(3)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有爭議的事項,根據《保密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4)依照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并隨著國家秘密事項的秘密程度的變化及時變更密級或者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