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1979年8月在批轉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在對外活動中加強保密工作的請示報告》的通知中,給國家工作人員規定了十條保密守則,其內容是:
(1)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
(2)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3)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4)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9)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秘密事項;
(10)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