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一些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工,致使勞務派遣人員占到單位人數的百分之三四十。人社部出臺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3月1日起將實施,這一現象有望得到解決。昨日省人社廳專家對該規定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楚瑞秦說,此次明確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有兩年的過渡期,在未控制到規定比例之前,用工單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楚瑞秦說,派遣工在用工單位遭遇工傷,勞務派遣機構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由勞務派遣機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除非破產等原因,不得將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機構。
對于派遣工的社保問題,《規定》明確要求,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派遣工參保,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機構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繳納社保,如果沒有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進行代繳。
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有關人員介紹,派遣工在沒有工作期間,社保由派遣機構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給派遣工繳納企業應付部分社保費。(記者 周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