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 (通訊員 趙凡)經嵐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2015年8月13日,社區矯正人員常某被嵐皋縣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2011年,常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嵐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四年(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社區矯正。
2015年3月,嵐皋縣檢察院在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檢察中發現,罪犯常某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外出未歸,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遂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發出了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并發函至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
經核查,常某于2014年12月4日在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吸食冰毒被公安機關查獲,并被嘉興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決定行政拘留12日,后又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另查明,常某還于2012年10月25日(緩刑考驗期內),因吸毒被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后被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責令社區戒毒三年。
常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并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兩次,嚴重違反了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6月29日,嵐皋縣人民檢察院向司法行政機關發出了檢察建議,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向嵐皋縣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經嵐皋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撤銷常某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