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 (通訊員 成凌宏 劉華渝)原告被告雙方未登記結婚,但多年同居并生育二女,不久前,原告得知被告與他人結婚,遂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女兒的撫養費。9月1日,嵐皋法院花里法庭成功調解這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件。
原告稱,早在18年前,原告唐某與被告陳某就開始同居,當年結婚因被告未到法定婚齡,婚姻未予登記。因被告常年在外務工,自2007年被告就未盡子女撫養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自2007年以來的子女撫養費。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事實婚姻,屬非合法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依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該二人的非婚生女兒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女兒的生母唐某,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嵐皋法院花里法庭受理該案后,首先耐心組織原被告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調解,由于大女兒現已成年并獨立生活,小女兒正在讀初中,交談中,被告認為目前自身經濟條件相對較好,要求取得小女兒的撫養權,而原告則以女兒一直由其撫養為由要求與小女兒繼續共同生活。
法官隨即開始耐心調解和說服,并征詢了小女兒本人意見,其表示自己多年由父親和奶奶撫養長大,愿跟隨父親共同生活。被告雖想要回女兒的撫養權,但也不想違背女兒的意愿。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原被告雙方最終就女兒的撫養問題達成合意,即小女兒跟隨父親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小女兒成年前的撫養費每年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