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衛生計生局、財政局,高新區社區管理局、財政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安康市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救助資金發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安康市財政局
2018年8月13日
安康市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救助資金發放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送關于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落實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的通知》(安人辦發〔2015〕8號)精神,進一步推進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救助工作,根據中、省、市關于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關懷工作的要求,市政府設立“安康市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救助資金”(以下簡稱特別救助資金)。為確保特別救助資金發放管理安全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是指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別困難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獨生子女和雙女戶家庭;失獨家庭、獨生子女傷病殘家庭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家庭。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別救助資金是指由市、縣區財政設立,用于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救助的專項資金。特別救助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和衛計部門按照年度計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在每年度計生事業費中專項安排。
第三條 特別救助資金實行“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衛計部門負責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資格的確認、資金需求計劃的編制和特別救助資金的發放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特別救助資金的預決算、資金的按期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特別救助資金按照“市縣聯動、財政預算、精準核算、權責清晰”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特別救助資金的發放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對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別困難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獨生子女家庭、雙女戶家庭、失獨家庭、獨生子女傷病殘家庭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家庭給予一次性特別救助。
(一)救助標準:
1、因重大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特別困難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獨生子女家庭、雙女戶家庭、失獨家庭、獨生子女傷病殘家庭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家庭(符合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陜人口發〔2012〕19號文件規定的并發癥等級),給予每戶5000元的一次性特別救助。
2、因獨生子女家庭、雙女戶家庭夫妻及其子女、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本人(符合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陜人口發〔2012〕19號文件規定的并發癥等級)突發重大疾病(指門診特殊慢性病Ⅰ類、Ⅱ類以及其他疑難重癥、痼疾晚期和遭受重大意外傷害(無第三方責任人的)導致的重大疾病)造成特別困難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給予患者3000元的一次性特別救助。
(二)確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社區)委會和鎮(辦)政府(辦事處)初審。
3、縣區衛計部門審核確認。
4、市衛計部門備案。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件或同一理由再次申請。
(三)資金來源:
一次性特別救助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按照5:5的比例承擔。
第六條 對失獨家庭、獨生子女傷病殘家庭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家庭(符合陜西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陜人口發〔2012〕19號文件規定的傷病殘和并發癥等級),由縣區衛計部門根據家庭實際情況按照每戶每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辦理健康體檢、意外傷害保險、家政服務、生病住院陪護、節日慰問等保障性特別救助。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按照5:5的比例承擔。
第七條 市、縣區財政根據財力增長情況,建立特別救助資金正常增長機制。
第三章 特別救助資金的申報、撥付和發放
第八條 市、縣區衛計部門每年10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特別救助資金需求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區衛計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特別救助資金發放情況總結、被救助人員花名冊和匯總表報市衛計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縣區衛計部門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特別救助資金預算申請;特別救助家庭資格確認后,向財政部門提出當年特別救助資金分配意見,由市、縣區財政部門于12月31日前將當年特別救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縣區衛計部門。
第十條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別困難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獨生子女家庭、雙女戶家庭、失獨家庭、獨生子女傷病殘家庭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家庭一次性特別救助金,由縣區衛計部門在資格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具體發放形式由各縣區衛計部門確定。各縣區、鎮辦、村(社區)衛計干部要牢固樹立為民服務思想,主動上門服務,確保特別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
對失獨家庭、獨生子女傷病殘家庭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癥家庭辦理健康體檢、意外傷害保險、家政服務、生病住院陪護、節日慰問等保障性特別救助,由縣區衛計部門每年辦理一次,具體時間由縣區衛計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預算會計設立專賬,核算特別救助資金。上年度特別救助資金結余,納入下年度特別救助資金預算管理。
第四章 特別救助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特別救助資金的發放和管理接受財政、衛計、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實行社會公示和社會監督制度,接受廣大干部群眾、媒體的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市財政、市衛計部門建立特別救助資金監督檢查制度,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的方式,對各縣區資金需求計劃、資金發放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對特別救助資格確認、運行機制、制度建設和社會監督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違犯相關法律法規、黨政紀律和財經紀律規定的工作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騙取、冒領特別救助資金的,由衛計部門和財政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特別救助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縣區衛計和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